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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者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刚踏入社会的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可以通过一宗真实案例了解一下。
纠纷起因 2023年7月20日,19岁的姑娘廖某从老家到广州找工作,到某饭店应聘服务员一职,店长提出由于廖某没有餐饮服务工作经验,前三天主要是以学习为主,所以前3天属于试用期,上班3日内离职饭店不会支付工资,通过试用期后,工资按4000元/月结算,如离职须提前10天通知店长,廖某表示同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廖某如约到该饭店工作,但工作了1天后,涉世未深、初次就业的廖某觉得饭店的工作太辛苦,就萌生了辞职的想法,但考虑到没干满3天离职拿不到工资,廖某就坚持到第4天工作结束后才向店长提出离职,要求饭店支付其4天工资。店长称廖某临时辞职,违反了此前双方关于离职要提前10天通知的约定,加上廖某突然离职导致饭店未能及时招聘其他人员来代替该岗位工作,也给饭店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拒绝支付其工资,双方协商不下引发纠纷,廖某遂报警求助。在派出所的指引下,双方到车陂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经过 调解员见双方情绪都比较稳定,决定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方式,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观点、表达诉求。廖某称在饭店工作第一天,觉得非常累,考虑到工作前3天内离职拿不到工资,才坚持工作至第4天,其已经付出了4天的劳动,饭店理应支付其4天工资。但饭店方称,廖某入职前已经跟廖某说过离职必须提前10天通知店长,如今是廖某不遵守约定,饭店一时半会也找不到合适的人来顶替;而且当时不止廖某一人应聘,饭店为此也错失了录用另一个应聘者的机会;再者既然廖某工作第一天就想辞职,那应该早点提出,让饭店有时间重新招聘其他服务员,这种突然袭击式的辞职确实给饭店的经营造成一定损失;另外虽然前3天没有工资,但是饭店包吃包住,廖某也是以学习为主,付出的劳动很少,不支付工资也是合情合理的。
调解员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剖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关于离职必须提前10天通知店长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廖某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提前通知饭店离职,确有一定的过错。但饭店单方面规定入职后的前3天没有工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无效的。再者饭店主张为试用期的员工提供包吃包住条件,也不能成为其克扣工资或不支付工资的理由。
听完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双方都表示认可。饭店方表示可以支付其两天的工资,毕竟现在廖某突然离职,导致饭店人手不足,给饭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两天的工资就用作补偿。廖某提出自己愿意承担饭店的部分损失,但两天的工资都不够其回老家的交通费用,希望饭店能支付其两天半的工资。饭店方最后体谅到廖某的不易,于是答应了廖某的要求。至此,双方握手言和,纠纷不到20分钟便得以快速化解。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者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刚踏入社会的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可以通过一宗真实案例了解一下。
2023年7月20日,19岁的姑娘廖某从老家到广州找工作,到某饭店应聘服务员一职,店长提出由于廖某没有餐饮服务工作经验,前三天主要是以学习为主,所以前3天属于试用期,上班3日内离职饭店不会支付工资,通过试用期后,工资按4000元/月结算,如离职须提前10天通知店长,廖某表示同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廖某如约到该饭店工作,但工作了1天后,涉世未深、初次就业的廖某觉得饭店的工作太辛苦,就萌生了辞职的想法,但考虑到没干满3天离职拿不到工资,廖某就坚持到第4天工作结束后才向店长提出离职,要求饭店支付其4天工资。店长称廖某临时辞职,违反了此前双方关于离职要提前10天通知的约定,加上廖某突然离职导致饭店未能及时招聘其他人员来代替该岗位工作,也给饭店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拒绝支付其工资,双方协商不下引发纠纷,廖某遂报警求助。在派出所的指引下,双方到车陂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员见双方情绪都比较稳定,决定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方式,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观点、表达诉求。廖某称在饭店工作第一天,觉得非常累,考虑到工作前3天内离职拿不到工资,才坚持工作至第4天,其已经付出了4天的劳动,饭店理应支付其4天工资。但饭店方称,廖某入职前已经跟廖某说过离职必须提前10天通知店长,如今是廖某不遵守约定,饭店一时半会也找不到合适的人来顶替;而且当时不止廖某一人应聘,饭店为此也错失了录用另一个应聘者的机会;再者既然廖某工作第一天就想辞职,那应该早点提出,让饭店有时间重新招聘其他服务员,这种突然袭击式的辞职确实给饭店的经营造成一定损失;另外虽然前3天没有工资,但是饭店包吃包住,廖某也是以学习为主,付出的劳动很少,不支付工资也是合情合理的。
调解员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剖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关于离职必须提前10天通知店长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廖某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提前通知饭店离职,确有一定的过错。但饭店单方面规定入职后的前3天没有工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无效的。再者饭店主张为试用期的员工提供包吃包住条件,也不能成为其克扣工资或不支付工资的理由。
听完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双方都表示认可。饭店方表示可以支付其两天的工资,毕竟现在廖某突然离职,导致饭店人手不足,给饭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两天的工资就用作补偿。廖某提出自己愿意承担饭店的部分损失,但两天的工资都不够其回老家的交通费用,希望饭店能支付其两天半的工资。饭店方最后体谅到廖某的不易,于是答应了廖某的要求。至此,双方握手言和,纠纷不到20分钟便得以快速化解。
来源:车陂司法所